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薛某某,绰号“二条”,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8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2015年11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因吸毒被建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建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建瓯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建瓯市**街道七里街村七里街**号**楼的租住屋内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受吸毒人员黄某某委托约购毒品的徐某某,之后,在该出租屋内,黄某某分出部分冰毒给徐某某及被告人薛某某吸食。
2.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建瓯市市政府后门的人行横道上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出售约0.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受吸毒人员黄某某委托约购毒品的徐某某。
2020年5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建瓯市春天假日酒店6010室被建瓯市公安局玉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范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照片;
5.道路监控视频、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屏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琴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在建瓯市看守所;
2.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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