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汤阴县伏道镇**村**号。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9月2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20年1月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曹泽阳(另案处理)等处进购汽油,使用豫EN1***号本田汽车载着汽油桶在汤阴、鹤壁等地私自运输销售散装汽油,并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进行资金交易。经会计鉴定,薛某某非法经营汽油总额为64468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人张某某、仇某某、何某某等人证言、书证、会计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文明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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