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401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4月10日被鲁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森林公安局直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7日至1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位于鲁山县**乡**村**窑的122棵杨树进行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采伐总立木材积16.9687立方米。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到鲁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供述及辩解;
2、证人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张某某录等人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指认笔录;
6、案发证明、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龚迎迎
2017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总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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