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奇垦检公诉刑诉〔2017〕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种植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区,住甘肃武威市**区**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16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初,被告人薛某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甘肃省民勤县委托陈某某生产名为“福欣”的无壳南瓜种子。2009年底,被告人薛某某将生产的福欣“二星”“三星”无壳南瓜种子分别38元每袋和40元每罐的价格出售给奇台农场**社区的尚某某,并委托其在奇台农场**社区出售该批种子。2009年底至2010年春,尚某某共在**社区销售福欣“二星”无壳南瓜种子1432袋、销售福欣“三星”无壳南瓜种子3477罐。奇台农场**社区职工在种植福欣“二星”“三星”无壳南瓜种子后发现,该批无壳南瓜产量不高,与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不符。经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该批种子的田间表现与其标签标准的品种特性不符,为不合格种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壳瓜籽种植收购合同等书证;2.证人证言:尚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农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合格种子,销售额达19349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 磊
检 察 员:陈江辉
2017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武威市**区**街**号家中,电话:1389356****。
2.侦查卷15册、讯问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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