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薛**,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3********,汉族,初中毕业,中共党员,住登封市宣化镇山沟村东沟***。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薛**将永登高速登封市宣化镇******防护树木24株盗伐后贩卖,非法获益860元。经鉴定,被盗杨树立木蓄积为8.0438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薛**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