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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诈骗案)_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肃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酒泉市肃州区**镇**村**组**号,案发前暂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栋**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1日被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在南京市江宁区**路**中心**区**号商铺内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民警抓获,同年11月27日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薛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31日、9月3日、9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酒泉市肃州区**苑消防通道旁中**超市内,分三次以升级POS机需要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将自已手机交由薛某某进行操作,薛某某将张某甲手机支付宝借呗内的41000元人民币盗取提现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转入薛某某朋友冯某某、许某某、赵某某支付宝内又转至薛某某支付宝内。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手机游戏消费。

2、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栋**号租住房屋内,通过手机微信与酒泉市肃州区**路**园**超市经营者武某某,以升级POS机需要资金验证为由,骗取武某某信任后,以发送收款二维码和银行转账方式先后三次分别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4182.95元、1460元、1260元,后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999.95元人民币返还至武某某支付宝账户,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5903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手机游戏消费。

3、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栋**号租住房屋内,通过手机微信与酒泉市肃州区**园**号楼**单元**号烤饼店经营者王某某,以升级POS机需要资金验证为由,骗取王某某信任后,以微信发送收款二维码扫码付款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941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手机游戏消费。

4、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栋**号租住房屋内,通过手机微信与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园小区**号楼下**超市经营者张某某,以升级POS机需要资金验证为由,骗取张某乙信任后,以微信发送收款二维码扫码付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3999.93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手机游戏消费。

5、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园**栋**号租住房屋内,通过手机微信与酒泉市肃州区**路**号**家园**栋**单元**号居民蔡某某,以升级POS机需要资金验证为由,在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信任后,通过微信发送收款二维码扫码付款、索要银行短信验证码的方式,骗取蔡某某人民币8145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手机游戏消费。

6、2019年3月30日至6月5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以给被害人杨某某还钱为由,骗取扬某某信任后,注册微信号冒充网贷平台管理人员以在平台刷流水、交满标费、交保证金、编造虚假购车信息、提取公积金需要刷流水验证资金等为由,使杨某某多次向薛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收款二维码转账205033元人民币,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205033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手机游戏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害人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4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多次骗取他人财物232021.9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兴荣

检察官助理:李艳霞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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