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莫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镇**村,现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旗**镇,无前科,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莫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女儿从莫旗宝山镇五家子村返回**镇家中,途中捡到一部oppo手机,到家后,薛某某发现该部手机没有锁屏密码,打开微信发现微信钱包内有4506.85元,经过尝试输入密码成功,薛某某将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4506.85元全部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并提现至自己的银行卡内。涉案款物已于2020年10月12日全部退还,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10月12日被莫旗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主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海岩
检察官助理:郭志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居住于莫旗**镇。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正、副本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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