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栋**单元**层**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1991年8月18日因抢劫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10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驾车来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路世贸都小区,随机敲房门确认房中无人后,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6号楼2单元1201室房门,在主卧衣柜中层抽屉内窃取铂金钻戒一枚,在衣柜右下角第一个抽屉内窃取现金400元。
2020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4.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截图;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薛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晓静
检察官助理:赵浩志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单行补充材料:《价格认定协助书》壹份,《情况说明》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