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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榆阳区**小区**单元**室。2009年6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1年6月3日被减刑释放。2019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7月13日被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高*,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中午,被告人薛某某在榆林市榆阳区**巷附近,发现位于榆阳区**巷**巷东*排*号的被害人黄某某家房门没锁,进入被害人家中将电视柜的抽屉中存放的一个木制存钱罐盗走,存钱罐内有面值20元至100元不等的人民币共计2000元,后被告人薛某某将存钱罐丢到**巷附近的一个垃圾桶内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

4.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薛某某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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