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镇**路**号。2007年8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扶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3年8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佳园**号楼**层,见**室防盗门未关,便趁客厅无人之际,打开纱窗门,进入室内,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置于鞋柜上的黑色提包一个,内有现金8616元、尼彩手机一部。后薛某某离开现场,在22层楼道,取出现金和手机,将提包丢弃,乘电梯下楼。王某甲发现提包被盗,乘电梯下楼查看时,见电梯内薛某某往裤子口袋内装钱,遂联系家人王某乙及小区保安将薛某某控制并报警。期间,薛某某趁人不备将手机丢弃,民警出警后从其身上查获现金3216.2元。5月9日在看守所办理入所羁押手续时,从薛某某内裤里查获现金5500元。被盗手机被小区保洁人员吕某某找回。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67元。被盗手机与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鉴定意见;6、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刘晶晶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材料三页,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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