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小名“**”,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初中文化,住韩城市**办**村*组,农民。2012年1月6日因盗窃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2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8日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月6日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5日被依法逮捕,2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6月26日晚,被告人薛某某窜至韩城市新城区**村,盗走姚某某的黑色新大洲弯梁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3500元),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于郭某某。赃车已追退。
2、2013年7月15日下午,被告人薛某某窜至韩城市新城区桢州大街**网吧门口,盗走史某某的黑色建设110弯梁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3300元),随后以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于郭某某。赃车已追退。
3、2013年8月18日晚,被告人薛某某窜至韩城市新城区香山东路香东小区,盗走曹某某的灰色铃木110弯梁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4000元)。赃车已退还。
4、2013年8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薛某某在韩城市城区盗走王某某的红色建设雅马哈110弯梁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2800元),随后以8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于刘某某。赃车已追退。
5、2013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薛某某窜至韩城市金城区南关丁字路口**通讯门前,盗走梁某某的红色雅马哈125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3700元),随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于刘某某。赃车已追退。
6、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薛某某窜至韩城市新城区第四中学对面的一条小巷里,盗走雷某某的红色建设125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3800元),随后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于刘某某。赃车已追退。
7、2015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窜至韩城市新城区西峙路,盗走李某某停放在**广告部门口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一辆(鉴定价格1800元)。赃车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作案7起,价值22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瑛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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