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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无业。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在青岛市黄岛区**村,李某某因为不会操作手机支付宝,遂找到同村薛某某帮忙,李某某将自己支付宝账号和密码告知薛某某。之后的一天晚上,李某某找到薛某某,让其帮助清理手机内存,借此机会,薛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登陆李某某的支付宝账号,输入密码,并偷看李某某手机接收的短信验证码,后输入短信验证码登陆李某某的支付宝,之后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一直在薛某某的手机上处于登录状态。

自2019年4月2日至4月22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使用自己手机登陆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盗刷李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经查,被告人薛某某共盗刷李某某支付宝内资金22笔,共计人民币13400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赔偿李某某,双方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力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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