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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69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增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薛某某去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33号之21号门口处,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该处的摩托车上的白色苹果牌iPhone11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805元)后逃离现场。后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

2. 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4. 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及指认;

5. 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作案监控视频、提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年6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2册。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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