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364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门。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薛某甲,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薛某甲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蕙兰市场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地上的黑色挎包盗走,被盗挎包内装有61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薛某甲于2019年5月29日被民警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谅解书及收条、残疾证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
9.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及返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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