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17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胡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孙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浙C0****号轿车内的二十几枚硬币。(该节事实已行政处罚)
2、2020年8月20日凌晨3许,被告人薛某某伙同罗某某(已行政处罚)在龙湾区海滨街道蓝田村停车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停放在海滨街道蓝田村停车场的一辆面包车内的一部碎屏手机和十几枚一元硬币。
3、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伙同罗某某(已行政处罚)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HH****号面包车内的一张一元纸币和一枚一元硬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身份信息、地点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罗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刘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某某与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潘 海 滨
检察官助理:杨瑞文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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