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7〕35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汉,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11990********,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现住西安市长安区**镇**小区**号楼**室,农民。2012年6月18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2月17日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小区**号楼**室,趁被害人贾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桌上的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6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被告人薛某某搭车至案板街以8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一收购手机的男子,所得赃款吃饭、吸毒挥霍。
2016年1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以询问装修有关用料、装修问题为由进入**15号楼1单元1604室,闲谈中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房间内的黑色苹果6手机盗走,之后搭车至案板街,以600元的价格卖给案板街的一收购手机男子,所得赃款吸毒挥霍。
2016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薛某某以询问装修风格等问题为由进入**小区15号楼1单元902室,闲谈中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将其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R9手机手机盗走,之后搭车至案板街,以7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收购手机男子,所得赃款吸毒、吃饭挥霍。
经西安市价格认定中心西价认定【2016】0653号鉴定:被盗手机于2016年11月5日市场零售价格为21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现场平面图;6.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7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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