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黄岛区**街道**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302户,无业。2013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不得假释;2019年3月29日因盗窃被薛家岛边防派出所治安拘留十五天;2019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不得假释。2019年11月27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路**银行门口,将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米黄色老年代步车(未鉴定价值)偷偷推走,后在岔河村附近销赃,获得赃款人民币120元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至黄岛区**路**小区**附近,将马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偷偷推走,后在**村委附近准备销赃时被抓获。经鉴定该被盗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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