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9月28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薛某某在孟州市将一部香槟色“VIVO Y55A”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元。
2. 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薛某某到孟州市河阳办事处上段村口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早餐店,将张某某的一部香槟色“OPPO A5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
3. 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薛某某到孟州市滨河公园门前大桥,将被害人韩某某放在摩托车工具斗内的银白色“VIVO X6SPLUS D”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0元。
4. 2019年8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某到孟州市前龙村幸福街东口,将被害人程某某放在门口电动车篓内的手提包盗走,内有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本黑色封皮圣经书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元。
案发后,上述被盗手机已被孟州市公安局民警追回并分别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搜查、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志强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