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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Z36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安徽省宁国市人,户籍地:宁国市**********号,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薛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8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行至宁国市西津街道办事处城东路**美甲店,钻门缝进入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3700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具有前科、坦白、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璟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陆拾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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