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街**园**号楼**单元**层**,群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中午11时18分许,晋中**房屋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王某某、贾某某与被告人薛某某到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看房过程中,被告人薛某某趁被害人杜某某不注意时,将其放床头柜的黄金手镯偷走。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14855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相应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太原市迎泽区**街**园**号楼**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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