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0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路**号,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街**小区**室。薛某某因吸食毒品于1999年1月27日、2006年1月18日、2008年5月23日先后3次被银川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于2012年2月14日、2014年3月1日先后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扒窃于2010年10月26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审查本院对薛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月22日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依法对薛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被告人薛某某拒不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0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银川市西夏区兴洲北街与学院路交叉路口渔人进港超市门口,趁被害人杨某某从超市出门不备之际,将杨某某装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一部金色华为麦芒5手机扒窃,后逃离现场。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视频监控、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因扒窃被行政拘留,有劣迹,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薛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薇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街**小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移送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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