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7〕448号
被告人薛琳琳,女, 1985年3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康平县,身份证号码:210123198503010223,汉族,大学文化,系澳美通宝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吴斌街20组831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2017年8月30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飞,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兴城市,身份证号码:21148119860115503X,满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高家岭乡高家岭村施家沟屯58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2017年8月31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超,女,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身份证号码:2205811983032111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工农街一委十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2017年10月22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监视居住。
被告人姚行峰,男,1984年9月5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县,身份证号码:22042119840905351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东丰县大阳镇廿方地村四组。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监视居住。
被告人郑炳玉,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乳山市,身份证号码:37063019730220151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附111号1栋1单元502室。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2017年9月20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淑梅,女,1966年4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长海县,身份证号码:2102241966040200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八一路小区2号2-3-1。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2017年9月2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雪松,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县,身份证号码:22028419820125421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朝阳山镇德兴村德兴屯。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琳琳、王飞、王超、姚行峰、郑炳玉、杨淑梅、李雪松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将本案退回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补充侦查,辽宁省公安边防总队经补充侦查后于于2017年9月20日再次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0月1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薛琳琳、王飞、王超、姚行峰、郑炳玉、杨淑梅、李雪松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2016年7月,被告人薛琳琳、王飞伙同王建军、程鹏(均已判刑)欲组织一批偷渡人员以团体旅游名义前往以色列打工,后由被告人薛琳琳、王飞伙同被告人王超、被告人姚行峰、被告人郑炳玉、被告人杨淑梅、被告人李雪松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辽宁、吉林、山东等地大肆招揽出国务工人员,其中被告人薛琳琳直接在辽宁沈阳招收出国务工人员史延辉,被告人薛琳琳通过被告人王超在吉林招收出国务工人员梁学伟、朱艳明、左喜涛、王伟、冯春利、李世民,被告人薛琳琳通过被告人姚行峰在吉林招收出国务工人员王永刚、沈金亮、关春生、王东生,被告人王飞通过被告人郑炳玉在山东招收出国务工人员孙英红、张威,被告人王飞通过被告人杨淑梅在辽宁、河北招收出国务工人员于国辉、仝江涛,被告人薛琳琳通过被告人李雪松在吉林招收出国务工人员魏洪伟。上述16名务工人员,以赴以色列旅游的名义,由程鹏通过伪造签证申请材料的方式,取得以色列旅游签证,由王建军进行培训,组织他们赴以色列非法务工。
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薛琳琳、王飞、姚行峰、郑炳玉在北京市东城区中煤宾馆与正在为王永刚等16名欲出境人员培训的王建军共同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超、被告人杨淑梅分别于同年8月31日、10月21日到公安边防总队投案自首。被告人李雪松于2017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被告人薛琳琳、王飞、姚行峰、郑炳玉、王超、杨淑梅、李雪松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史延辉、梁学伟、朱艳明、左喜涛、王伟、冯春利、李世民、王永刚、沈金亮、关春生、王东生、孙英红、张威、于国辉、仝江涛、魏洪伟证言;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培训材料等书证;微信截图;辩认笔录;同案王建军、程鹏的供述;被告人薛琳琳、王飞、姚行峰、郑炳玉、王超、杨淑梅、李雪松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琳琳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被告人王飞、被告人姚行峰、被告人郑炳玉、被告人王超、被告人杨淑梅、被告人李雪松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薛琳琳、王飞、姚行峰、郑炳玉、王超、杨淑梅、李雪松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薛琳琳、王飞、姚行峰、郑炳玉、王超、杨淑梅、李雪松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丽莹
孙春红
2017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薛琳琳现监视居住,电话13889885347;
被告人王飞现监视居住,电话18104000763;
被告人王超现监视居住,电话13159734999;
被告人姚行峰现监视居住,电话13144350945、13224370780;
被告人郑炳玉现监视居住,电话18263175555、13696319777;
被告人杨淑梅现监视居住,电话13390519990;
被告人李雪松现取保候审,电话18744245967;
2.侦查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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