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范某1,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2012年7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2,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2010年10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博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月7日因聚众赌博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1,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2012年11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2,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2018年12月5日因聚众赌博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1、范某2、薛某1、薛某2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4时许,在保定市贤台乡留马村范家驴肉火烧店,被告人范某1和被害人马某某因“过去马某某曾经阻止范某1的挖掘机施工”发生口角,后范某1打了马某某几个耳光,被告人薛某1、薛某2、范某2三人摁着马某某,范某1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范某2从自己的驾驶的汽车内拿出木质镐柄在一旁威胁马某某。范某1打伤马某某后离开饭店,马某某从火烧店里拿了一把菜刀追出来,冲向范某1等人,薛某2将马某某手中菜刀夺下递给火烧店老板,此时范某1、薛某2、薛为民等人用镐柄对马某某进行殴打,范某2摁着马某某,范某1用拳头击打马某某面部。被人拉开后,范某1、薛某1、薛某2、范某2又多次使用槁柄和拳脚对马某某进行殴打。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马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1、范某2、薛某2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1、范某2、薛某1、薛某2的行为均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1、范某2、薛某2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永红

检  察  官:李  建

检察官助理:李永笑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均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页33张,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