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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等8人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19〕287号

1、被告人薛某某薛维平,男,1975年**月**日1975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75******4412231975010500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路**号肇庆市广宁县南街镇五一社区居委会五一路38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张某甲张志文,男,1992年**月**日1992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445302199202230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西村委张屋村40号,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何某某何日添,男,1978年**月**日1978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8******45252419781018281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安怀镇旺官村上汾屯123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刘某某刘永健,男,1994年**月**日199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4******4453021994090903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号云浮市云城区高峰街道新村居委新村141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5、被告人邓某某邓基祥,男,1959年**月**日1959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59******44062119590412101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队**号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四合白土一队地塘南20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6、被告人赖某某赖海金,男,1987年**月**日1987年6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87******4412231987061029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社区**委**委**宿舍肇庆市广宁县北市镇扶溪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宿舍。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7、被告人张某乙张庭五,男,1969年**月**日1969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69******44122319690219291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号肇庆市广宁县北市镇同文村委会苏木村25号, 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8、被告人温某某温东成,男,1963年**月**日196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63******4412231963081529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肇庆市广宁县**镇**村**组肇庆市广宁县北市镇同文村委会清水组。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薛维平、何某某何日添、刘某某刘永健、赖某某赖海金、张某甲张志文、张某乙张庭五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温某某温东成、邓某某邓基祥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20日、5月25日、8月2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4月3日、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于4月24日、7月1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薛维平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暴利,以每吨90-120元不等的处置费向广东省范围的铝型材生产厂非法处置废铝灰,并对废铝灰加入石灰(氧化钙)和水进行化学加工形成氧化铝,销售到水泥厂获取暴利。2018年9月开始,薛某某薛维平在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肇庆市德庆县悦城镇黄泥塘一无牌无证照厂房堆放收集到的废铝灰,后因环保问题被当地居民投诉。于2018年10月23日,薛某某薛维平将堆放在悦城镇黄泥塘的废铝灰全部转移到云浮市云城区牧羊村委龙盘围村云浮市云城区牧羊村委龙盘围村深冲地段黄坚石业有限公司黄坚石业有限公司厂房附近(以下简称“**堆场大哗山堆场”)进行堆放和处理。至2018年11月12日被执法部门查处,该厂房已收集堆放的废铝灰多达2000多吨,薛某某薛维平非法获利约60000元。经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废铝灰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被告人张某甲张志文明知薛某某薛维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其在云浮物色厂房、商谈租赁厂房事宜,负责堆场日常管理、租赁铲车和钩机等工作。张某甲张志文为谋取利润,向他人收取高价处置费收集废铝灰,然后以低价委托薛某某薛维平处置废铝灰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张某甲张志文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240吨,非法获利约2571元。

被告人何某某何日添为薛某某职**业职业司机,明知薛某某薛维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开始以每吨60-80元不等的价格为薛某某薛维平运输废铝灰,至案发时止,何某某何日添为薛某某薛维平运输废铝灰共1200吨。于2018年11月开始,何某某何日添向他人收取高价处置费收集处置废铝灰,然后以低价委托薛某某薛维平处置废铝灰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何某某何日添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240吨,非法获利约2710元。

被告人刘某某刘永健明知薛某某薛维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受雇于薛某某薛维平在**堆场大哗山堆场驾驶铲车,负责废铝灰卸货工作,经刘某某刘永健卸货的废铝灰约1000吨。期间,刘某某刘永健向他人收取高价处置费收集处置废铝灰,然后以低价委托薛某某薛维平处置废铝灰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刘某某刘永健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700吨,非法获利约1200元。

被告人赖某某赖海金、张某乙张庭五、邓某某邓基祥明知薛某某薛维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分别向他人收取高价处置费收集处置废铝灰,以低价委托薛某某薛维平处置废铝灰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赖某某赖海金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533吨,非法获利约32900元;经张某乙张庭五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500吨,非法获利约6000元;经邓某某邓基祥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600吨,非法获利约16000元。

被告人温某某温东成明知张某乙张庭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他人收取高价处置费收集处置废铝灰,以低价委托张某乙张庭五处置废铝灰从中赚取差价获利。经温某某温东成收集处置的废铝灰约60吨,非法获利约2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薛维平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2000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张志文、何某某何日添、刘某某刘永健明知薛某某薛维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仍然为其提供帮助,且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被告人赖某某赖海金、张某乙张庭五、邓某某邓基祥、温某某温东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共犯。被告人张某甲张志文、何某某何日添、刘某某刘永健、赖某某赖海金、张某乙张庭五、邓某某邓基祥、温某某温东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刘永健、何某某何日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薛维平、张某甲张志文、何某某何日添、刘某某刘永健、赖某某赖海金、张某乙张庭五、邓某某邓基祥、温某某温东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珍

2019年8月16日

本件与原件相符

附:1、被告人薛某某薛维平、何某某何日添、赖某某赖海金、张某甲张志文、张某乙张庭五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刘永健、温某某温东成、邓某某邓基祥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拾壹册、证据目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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