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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薛某某,化名薛,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2*******,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群众,住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号院*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高村乡**号附*号)。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20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8年7月,童某、吴某、刘某、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后,通过成都星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GBC币、财富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通过微信方式在郑州市金水区等地层层发展下线购买所谓GBC币、财富币,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形成上下线关系,进行传销活动。2018年5月,被告人薛某某接受吴某委托,为GBC网络平台准备宣传、培训资料。2018年6月初,被告人薛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振石大酒店召开的首届GBC线下大会暨第一届区块链产品研讨会上,以所谓“GBC中国(深圳)总部市场总监薛甲”的名义担任讲师对外公开宣传GBC平台,该宣传会被搜狐、微博、企业家财经等网站报道、转发。

经审计,GBC平台涉及会员账号59548个,共47个层级,涉案资金累计340 841.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童某、周某、吴某等人供述;3、证人简某东、罗某、黄某、易某、刘某、赵某明等人的证言;4、河南省诚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GBC网站后台数据、客户报案材料、网站截图、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等人依托GBC网络平台,以买卖虚拟货币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名,通过微信发展下线,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诱使被发展人员持续投入资金或继续发展人员,从直接发展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缴纳资金中获取利益,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被告人薛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被告人薛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忠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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