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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组织考试作弊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221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大厦**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薛某某因多年未如愿考上公务员,萌生了在2020年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作弊的想法,遂纠集亲友缪某某、蔡某甲、章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林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共7人前来帮忙,并经商议为每人分配具体作弊任务。2020年7月26日上午,在浙江省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试时,根据被告人薛某某事先安排,林某乙、吴某某将各自负责部分的题目答案,利用上厕所时机通过坑位的缝隙分别传送给事先在指定厕所蹲守的蔡某甲、林某甲;其后蔡某甲、林某甲二人拿到答案拍照后通过手机微信发送给缪某某;缪某某将答案汇总后通过厕所坑位的缝隙传送给被告人薛某某。此外,章某某因害怕事发,在进入考试区域后未到指定的厕所位置将蔡某乙所做的题目答案传送给缪某某。同日10时许,蔡某甲在厕所内被民警现场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昆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8部;

2.书证:户籍信息、鳌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准考证信息、鳌江中学和平阳中学考点考场分布图;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及同案犯缪某某、蔡某甲、章某某、林某甲、蔡某乙、林某乙、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秀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2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8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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