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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6〕104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5106230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深圳**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路**号**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于2016年8月26日将本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与深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5年8月起担任**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办事处铜梁、北碚片区业务员。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利用其管理销售片区电视机及配件的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提走货物、截留销售货款等方式,将35台电视机及17件电视机配件的销售货款共计人民币97721元占为己有,并将侵占货款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016年5月23日,**公司重庆分公司报案至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民警于次日将被告人薛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出货单据、销售发票等书证;

2.证人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共计价值9772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慧

代理检察员:李佑琪

2016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号。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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