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三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甘肃**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乡**村**社**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薛某某在先后担任嘉峪关市**矿业有限公司、甘肃**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公司)**期间,利用其负责采购焦粉、焦炭的职务便利,指使该公司供应商段某某、白某某,采用提高销售价格的方式,骗取**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30214元,所得赃款全部归被告人薛某某所有。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回。
被告人薛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330214元;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仲鹏
检察官助理:崔晨光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889360****;
2.案卷材料3册,证据材料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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