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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虚假诉讼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577号

被告人薛某某,1967****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67********,汉族,大学文化,南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室。被告人薛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3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5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马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与董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虚构董某某向薛某某借款38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的债务,并由董某某书写了一张内容为其借到薛某某38万元的虚假借条,被告人薛某某提供虚假银行交易明细予以佐证。后被告人薛某某持该借条和银行交易明细等诉到法院,要求董某某归还欠款38万元。2017年4月7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3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要求董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前一次性归还薛某某借款38万元。2017年5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而后又于同年6月14日申请撤回执行。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月14日,法院将董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后法院轮候冻结了董某某在(2018)苏0113民初2938、2940号中的执行款人民币38万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薛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但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全建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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