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临沂**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沂南县**镇**村**组。1992年12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8月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告人薛某某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日照市东港区则梯商贸有限公司向其经营的临沂**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价税合计895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被告人薛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新
宋凯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06315****;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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