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薛某某通过“以借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及在高校QQ群、微信群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取他人定金及货款,合计骗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3306元。被告人薛某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薛某某“以借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季某某(2002年6月25日生)5206元,并以公布被害人季某某不雅视频为由,威胁被害人季某某向其转钱未果。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校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学生被害人郭某甲800元。
3.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大学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刘某某300元。
4.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院微信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高某某800元。
5.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大学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丁某某500元。
6.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大学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李某某900元。
7.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院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给付定金、货款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杨某乙2100元,杨某甲(2001年11月6日生,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薛某某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微信账号接收骗款。
8.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校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黄某甲1500元,杨某甲明知被告人薛某某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微信账号接收骗款。
9.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大学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徐某某1700元。
10.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院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给付定金、货款等理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陈某某2800元。
11.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大学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给付定金、货款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郭某乙3100元。
12.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高校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给付定金、货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2100元。
13. 2019年8月3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院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朱某某1000元。
14.2019年8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学校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以购买手机需先交定金为由,骗取在校大学生被害人王某甲500元。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19年6月份,被告人薛某某以带杨某甲赚钱为由,向杨某甲传授诈骗犯罪的步骤、方法、注意事项,并亲自示范。
1. 2019年6月23日,犯罪嫌疑人薛某某让杨某甲添加**大学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被告人薛某某亲自示范诈骗在校大学生被害人黄某乙1500元,并分得600元。
2.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薛某某让杨某甲添加**学院二手交易QQ群,发布出售二手苹果手机的虚假广告,后被告人薛某某亲自示范诈骗在校大学生被害人王某乙1300元,并分得4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薛某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向他人传授诈骗罪的犯罪方法,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部分诈骗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薛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裴华英
检察官助理:林洁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响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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