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诬告陷害罪,2019年9月19日被秦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秦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12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甘肃**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薛某某,以给何某甲开脱罪责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某某行贿为由,向何某乙(何某甲之弟)索要20万元,后由何某丙(何某甲之子)将20万元现金送至秦安县年年红山水新城小区附近交给甘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黄某某,黄某某事后又将该20万元转入被告人薛某某个人账户,但该20万元并未用于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某某行贿,实际用于薛某某个人开支及公司周转。后被告人薛某某在接受天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时,为了掩饰自己的诈骗事实、逃避处罚,虚假交代将何某乙送来的20万元用于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某某行贿。被告人薛某某故意捏造事实,致使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某某因涉嫌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后天水市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29日解除了对邵某某的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卡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0万元,诈骗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被告人薛某某将骗取的20万元据为己有,在天水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时,捏造事实,谎称将此款用于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诬告陷害国家公职人员,给被害人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身心损害,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诬告陷害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秦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至清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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