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现居住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镇**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镇**村**,以被害人吕某某购买二手车为名,诈骗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薛某某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及电话查询记录、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三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奋进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害人吕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吕某某与被告人聊天记录、谅解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薛某某的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帮助被害人购买二手车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28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薛某某已经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环宇
检察官助理 赵宗龙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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