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薛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57********,满族,高中文化,原系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街道**村村委会主任,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街道**村。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被告人薛某某受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街道**村村民刘某某之托帮助其申请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薛某某在明知刘某某已死亡的情况下,于2009年至2015年期间以刘某某的名义骗领国家低保款共计人民币12,215元。2011年7月,薛某某又以刘某某的名义申请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骗领国家专项补贴款共计人民币6,155元,赃款被其本人使用。案发后,薛某某将赃款人民币18,370元返还阿城区杨树街道、阿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补贴明细、哈尔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明细、返还确认单、收据、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佟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辛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街道富勤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