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五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大连池市**林业局**小区**楼**单元**室,2020年4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期间,于2020年6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8日、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薛某某在莲花山村四道岗屯承包孙某某等64户土地共计4814.25亩,经查莲花山村土地台账及会计凭证,2018年薛某某连片种植4814.25亩土地,其中在账面积4003.6亩,不在账面积810.65亩(俗称“黑地”),不在账土地不享受任何补贴,2018年薛某某在莲花山村四道岗屯五号地种植芸豆276.15亩,其中在账面积203.51亩,不在账72.64亩,其他土地均种植大豆,2019年5月27日,经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聘请专业人员对薛某某种植芸豆地进行现场勘察,并对土地茬口进行录像,薛某某指认在2018年该土地种植的是芸豆。薛某某将203.51亩在账芸豆地申报成大豆种植面积,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共计65123.20元。2019年9月11日,五大连池市纪委监委对薛某某套取大豆生产者补贴款65123.20元予以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诉讼,清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侯学峰

助理检察员:张华茹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