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62********,回族,高中文化,案发时系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北京市西城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栋**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园**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薛某某以帮助协调相关部门批准被害人马某某(男,48岁,河北省人)施工为由,虚构负责审批的人员要借钱、疏通关系请人吃饭等理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9.3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薛某某表示愿意帮助被害人马某某联系承包工程,虚构工程要缴纳保证金的事实,骗取马某某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薛某某后经刑事传唤到案。赃款已挥霍。现薛某某退赔马某某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民警抓获录像、手机录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已退还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珑瑛
检察官助理:李奕萱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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