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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住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巷**楼**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冒充工商银行主管身份与被害人温某某确定恋人关系后,虚构其父亲生病、家中不锈钢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投资政府工程等事由,多次实施诈骗,被害人温某某分别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太原市万柏林区**村**小区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方式分多次向被告人薛某某转账人民币共计328142元。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抓获归案,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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