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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象州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1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7日由象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薛某某利用QQ群组发布售卖虚假实名“今日头条”账户的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看到信息后欲跟薛某某购买五个实名“今日头条”账户,后徐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000元到薛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薛某某获得转账款后,才告知徐某某所贩卖五个“今日头条”账户是非实名账户,需徐某某提供微信号来绑定为由,要求徐某某提供微信号及密码给其操作。薛某某在获得登录徐某某微信的权限后,产生以徐某某的名义骗取徐某某微信好友钱财的想法,遂在徐某某微信好友通讯录名单里随机找到一好友,向对方借款2000元,后连同徐某某微信钱包内的500元一并提现到该微信绑定的银行卡里。接着薛某某叫徐某某把提现的2500元钱转账给其,谎称微信绑定成功后会退回2500元钱到徐文浩微信钱包。在薛某某获得2500元转账款后,徐某某才发现被骗并报案,且要求薛某某退还被骗的共3500元人民币,但薛某某已将诈骗所得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家中被象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年6月10日,薛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将骗得的3500元人民币退还被害人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QQ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农静静

检察官助理:姜丹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光盘陆张,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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