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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1751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街道**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阴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3月2日、5月12日、7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27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4月12日、6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在江阴市河豚世家饭店、知味观饭店等地,谎称有关系可以帮助被害人耿某某的儿子入学江苏警官学院,同时保证办不成全额退款骗取信任,以打点关系需要费用为由,陆续骗得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4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消费等。案发前,被告人薛某某归还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1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3.证人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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