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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儋州市人,农民,住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杨某甲(另案处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仍提供其本人支付宝账号为杨某甲收取诈骗款。

1.2020年1月30日,被害人马某某在抖音上看到杨某甲发布的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其信以为真。次日,马某某添加对方的微信号YBY03****(昵称:外科****)联系购买口罩。杨某甲假冒口罩销售商,骗马某某将1800元转入账号为27625345****(用户名为:杨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内,将1800元、54元转入账号为22210045****(昵称:广**,用户名为: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

2.2020年1月31日,被害人杨某乙在抖音上看到杨某甲发布的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其信以为真。次日,杨某乙添加对方的微信号YBY03****(昵称:外科****)联系购买口罩。杨某甲假冒口罩销售商,骗杨某乙先后十六次将共计4501元转入账号为22210045****(昵称:广**,用户名为: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

3.2020年2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在抖音上看到杨某甲发布的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其信以为真,便添加对方的微信号YBY03****联系购买口罩。杨某甲假冒口罩销售商,骗陈某某将1200元转入账号为22210045****(昵称:广**,用户名为: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

4.2020年2月6日,被害人田某某需要帮公司代购口罩,后经人推荐添加了杨某甲作案微信号wxid_vq9mgc7zk8****联系购买口罩。杨某甲假冒口罩销售商,骗田某某先后十一次将共计3252.5元转入账号为22210045****(昵称:广**,用户名为: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

5.2020年2月7日,被害人秦某某在抖音上看到杨某甲发布的虚假出售口罩信息,其信以为真,便添加对方的微信号wxid_vq9mgc7zk8****联系购买口罩。杨某甲假冒口罩销售商,骗秦某某将515元转入账号为22210045****(昵称:广**,用户名为:薛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

2020年2月8日6时许,儋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民警在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将薛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附扣押清单);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主体查询及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杨某乙、陈某某、田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利用互联网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132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故意犯罪,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参与作案多次,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若昆

书记员:王剑滔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在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审查起诉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OPPO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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