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平潭县,户籍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 。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6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薛某某雇佣一司机代为驾驶其租赁来的小汽车从福建省平潭县往莆田途中,编造借口让该司机转账人民币4000多元给他。在车上,被告人薛某某即利用手机将该款用于赌博。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薛某某被该司机缠住不放,不得已找其上班的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大道“****KTV”的同事借款人民币5000元以归还。同日22时许,返回平潭县后的被告人薛某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另雇佣被害人林某甲代为驾驶上述租赁的小汽车从福建省平潭县到莆田市万达广场附近。途中,被告人薛某某向被害人林某甲谎称自己到莆田讨要工资人民币11000元,但现在急着用钱。乞求被害人林某甲借款给他,等讨要到工资即偿还,并额外多还人民币 100元。信以为真的被害人林某甲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3400元给被告人薛某某。到达“****KTV”后,被告人薛某某又以急用为由再次向被害人林某甲借款人民币3400元。其随即又将该款用于网络赌博。同时竟在“****KTV”4楼V26包厢赊账消费人民币1600多元。该赊账后由上述同事垫付。次日凌晨,意识到被骗的被害人林某甲报警。被告人薛某某随后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偿还被害人林某甲人民币74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林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计人民币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智群
代理检察员:黄超腾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605****。
2.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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