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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薛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固镇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薛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4日,被告人薛某甲到朋友张某某经营的手机店,谎称给其父亲购买手机,从张某某手机店骗走华为P40PRO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送给其妻王某某使用。

2.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薛某甲到石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谎称给其老婆娘家亲戚购买手机,从石某某手机店骗走华为P40和VIVO—X50手机各一部,后将两部手机出售。

2020年8月12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诈骗的3部手机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值为人民币139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薛某乙、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6.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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