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住柳林县**镇**街**街**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薛某某以“娟娟”的名义加被害人景某某微信后,通过聊天处对象的方式,先后以买东西、租房等理由,从景某某处诈骗共计1622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书证;4、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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