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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神头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诈骗被害人蔡某某(微信名白栀)人民币5390元。

2、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诈骗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6840元。

3、2020年1月30日左右,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诈骗被害人浦某某(微信名西楼)人民币6180元。

4、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诈骗被害人(微信名为Liquor)人民币1084元。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均退还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科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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