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三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花园**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系被告人薛某某同居女友李某丙的姐姐。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薛某某向李某甲、李某乙慌称其可以帮忙投资汽车加水、加油点项目获取利润,先后分别收取李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5万元、李某乙投资款人民币4万元,但其并未将钱款用于项目投资,除支付二人所谓收益共人民币3.42万元外,其余人民币15.58万元均被其用于归还借款及其他用途。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薛某某由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某的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李某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支付宝账务明细查询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李某乙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5.5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群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看守所**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