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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344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安徽省合肥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幢**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18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向薛某某转账支付毒资500元,后薛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道交叉口的花样年华大厦将毒品大麻约5克交给孙某某。

2、2017年3月22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向薛某某转账支付毒资300元,后薛某某在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楼下将毒品大麻约5克交给孙某某。

3、2018年2月13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联系被告人薛某某购买毒品大麻,并通过微信向薛某某转账支付毒资650元,后薛某某将毒品大麻约10克交给孙某某。

2018年12月18日,公安民警抓获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

2.证人孙某某证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5.现场检测报告、毒品检验报告;

6.微信转账截图、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有关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37520****;

2.案卷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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