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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薛某某贩卖毒品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107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020年3月分别被上海市区黄浦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9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5月13日,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一天,被告人薛某某和高某某经事先微信联系后,商定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将18.6克“酒石酸唑吡坦”1盒(共100片)贩卖给高某某。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海外代购将上述毒品以快递的形式寄送给高某某,并从中获利。经鉴定,检材中检出唑吡坦成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段内,其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薛某某处购买“酒石酸唑吡坦”1盒,后被告人薛某某通过快递将上述物品寄给其的事实。上述事实另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称量笔录、取样笔录和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检材中均检出唑吡坦成分。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和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公安人员从证人高某某处扣押上述毒品和毒品的重量并已依法收缴。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前科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薛某某的到案经过及户籍信息。

6、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适用数罪并罚。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张瑜

2020年6月1日

附: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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