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180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门**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薛某某接到吸毒人员张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欲购买200元约0.2克的海洛因,并约定见面地点为本市碑林区南门里富润酒店门口。半小时后,二人到达约定地点,薛某某收到张某某的200元现金后声称去其上线处取毒品,17时许,薛某某返回约定地点将两小包毒品交给张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查获毒品两小包(净重0.2106克,从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登记表、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7.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贩卖为目的,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 鹏
检察员:王旭阳
2017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被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
3.量刑建议书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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