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现住陈仓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农民。2011年5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4月28日减刑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陈仓公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薛某某在宝鸡市陈仓区**镇**门口向吸毒人员严某某贩卖300元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严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检查笔录;4. 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5.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晓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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