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宝山区**村**号**室,住江苏省启东市**栋**室。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同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薛某某为牟利在“闲鱼”网站上对外出售包含淫秽视频的硬盘。当月11日,薛某某在网站上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0元的价格将一个包含淫秽视频文件的硬盘出售给邵某某;同年12月6日,薛某某又在网站上以1300元的价格将一个包含淫秽视频文件的硬盘出售给何某某。经鉴定,上述出售给何某某的硬盘内含有709个视频文件,其中经去重后有432部为淫秽视频。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薛某某在其原住处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邵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及经签字确认的涉案硬盘照片、“闲鱼”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截图、“闲鱼”聊天截图、涉案硬盘中淫秽视频截图,证实二人分别于2019年1月、2019年12月在“闲鱼”网站上看到被告人薛某某发布的出售包含淫秽视频文件硬盘的广告后,以420元、1300元的价格分别向薛某某购买上述硬盘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作案工具、涉案赃物的处置情况。
3.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证实涉案硬盘内的淫秽视频文件数量。
4.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制作、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薛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涉案硬盘照片、“闲鱼”网站上发布的广告截图、“闲鱼”聊天截图、“闲鱼”交易记录截图,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薛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 旻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9643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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